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3-28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智能制造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委网信办

 

 

 

            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87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规范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和各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参照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上述市级项目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后,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升级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上一年度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率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设计咨询诊断。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对纳入市级示范的企业信息技术重点环节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等重点项目,以及互联网双创平台、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支撑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对企业将业务系统迁移云端的市级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

1. 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企业首次购买并实际使用工业机器人,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支持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对本市从事自主品牌机器人生产的骨干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

(四)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 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认定销售收入已超过1亿元的企业,不再享受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2.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认定销售收入已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不再享受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奖励。

4.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批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1.支持大数据核心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创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2.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1. 支持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

2.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的本市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对象装备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七)加强军民融合发展。

1.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对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参与的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研发项目,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军工资质。对通过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按每个证书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经认定后根据实施的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资金支持。

2.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产业、制造业、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连续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制造业、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升级。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升级为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评审确定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按照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上年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

(九)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 支持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 培育智能科技龙头企业。对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智能科技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三位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该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国家要求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内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试点示范等项目获评国家级的,按照市级与国家级项目奖补标准的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相应核减市级奖补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申报的备选项目应严格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全部企业和项目评审认定等工作。其中,依托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大数据发展等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高校及专业机构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参与评审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名单。专家库和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和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备选项目由各区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共同推荐。其中,市级行业协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组织需求指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申报工作,并将推荐企业和项目名单提交对口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分送各区主管部门。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含市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进行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查重后,分别上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或认定工作,根据专家和机构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及验收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相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专项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全部项目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0